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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论不能用于今天的现实

时间:2012-3-24 21:42:24  作者:  来源:经济学家周报官网  查看:190  评论:0
内容摘要:【吉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关柏春】    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而创立了剩余价值论,...

【吉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关柏春】


    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而创立了剩余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也确实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但是,剩余价值论却解决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它本来也不是为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而提出来的,所以剩余价值论不能用于今天的现实。
    资本主义制度是在工业革命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在工业革命过程中,机器生产彻底征服了整个社会生产,无论在工业中,还是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大生产都日益战胜了小生产。资本家不断地聚敛财富,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日益占据了生产的统治地位;小生产则遭受了致命的打击,大批破了产的小生产者和被机器排挤了的工人形成了失业大军。资本家通过“圈地运动”的方式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他们彻底地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劳动者除了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生存资料别无任何出路。资本家垄断了全部生产资料,并把它当作资本不断地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资本主义国家还颁布了压低工资的法律,使工资勉强能够维持工人的生存。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资本家就脱离了管理活动,生产本身就要求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资本家则成了“多余的人”,(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6页)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开始排斥资本家了。工业化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但是劳动人民却日益贫困化了。工业化生产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尖锐化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引发了种种社会矛盾,普遍性的经济危机更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充分地暴露出来了。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加深,工人阶级开始觉醒了。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工人阶级就举起了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旗帜,开始进行了独立的政治斗争,形成了世界性的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浪潮。(19世纪30到40年代,工人运动在欧洲兴起,发生了著名的三大工人运动,那就是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武装起义,英国工人争取普选权的宪章运动,德意志西里西亚纺织工人的武装起义)这时候,马克思目睹和了解了资本积累的历史过程和残酷性质,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唤起劳动人民奋起斗争,剥夺剥夺者,这既反映了那个社会阶段的实际,也符合历史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批判了劳动商品的观点,指出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马克思认为,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就占有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也就是支配了工人的劳动。资本家支配了工人的劳动, 却仅仅支付了劳动力价值,他们无偿占有了剩余价值。资本家所谓的利润实质上就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源泉,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就是由工人的剩余价值积累起来的,无产阶级剥夺剥夺者不过是重新占有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已,这样就为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从而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提出的问题。很显然,剩余价值论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它的提出对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今日社会的现实却完全不同了。现实中的主要矛盾不是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剩余价值论解决了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它就是为了解决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提出来的),但却解决不了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它本来也不是解决劳动者之间利益差别问题的理论)。现实中必须坚持劳动价值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现实问题;而剩余价值论则不能用了,否则就会导致种种错误的结论。对于前者我们在上面已经做过说明,对于后者我们将在下面做出说明。
    应当承认,现实经济中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这比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要复杂得多,人们有些不同看法也是很自然的。不过,人们都认同公有制经济中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非劳动力买卖的关系,在这方面人们都没有异议。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于私营经济发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把剩余价值理论用到这里,认为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我认为,这样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把剩余价值论运用到今日社会的私营经济中是不正确的。
    在现实中,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的必然性。但是,很多经济学家却认为,从剩余价值论出发就必然会推论出私营经济存在剥削的结论。(参见卫兴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现实》,《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等文)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确实,私营经济都要雇工经营,业主往往都获得了较多收入,并积累了生产资料,但是因此就说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却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谓资本主义就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一无所有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年代,生产资料是生产的物质条件,而且相对短缺,因而它就成为生产的绝对约束条件,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支配了生产。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自然就支配了生产。劳动者则两手空空,仅有自身的劳动力,所以就只能出卖劳动力,只能被别人所支配。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自然生活无忧,即使暂停生产也不会有生存的问题,而劳动者却不同,劳动者一无所有,一旦停止生产就无法生存了。劳动者要维持自身生存就必须持续地参加生产,就必须让人雇佣,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资本家要积累更多财富就必须不断地组织生产,就必须雇佣劳动,使资本和劳动相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需要,所以他们就必然要通过某种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但是,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却是完全不平等的,所以在和资本家的交换过程中劳动者就必须出卖劳动力,就只能得到勉强维持自己生存的工资,工资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但是,这里的要害问题是,仅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不就是私有制,仅有这一点也不能构成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5页)马克思曾经说过:“雇佣工人阶级是在十四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农村的独立农民经济和城市的行会组织的有力的保护。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可能发生资本主义剥削关系。那么,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呢?对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工人出卖劳动力,受资本家剥削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发生的,“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的统治。”(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6页)同时,马克思还特别强调了“压低工资的法律” 的作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2页)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谓资本积累的“前史”,批判了资本家采用野蛮和残暴的手段剥夺小生产者,迫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罪恶历史。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是建立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充分条件,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建立起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但是,我国目前私营经济的存在条件和上述资本主义的剥削条件完全不同。今日私营业主所有的财产基本上都是自己通过劳动积累起来的,这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掠夺来的财产根本不同。现在,生产力水平已经相当高了,物质生产条件相对已经比较充裕,已经不再是最稀缺的资源了(银行大量存款滞留和投资效率不高就是证明),因而已经不再成为生产的绝对约束条件,所以试图通过占有财产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已经不再成为可能。同时,国家颁布实施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还制定了消费税、赠予税、遗产税(在草拟之中)等制度(它们是调节个人财产或再分配个人财产的制度),个人财产就不能随意消费、赠予,在生产期间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死后还要上缴遗产税,这样它就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为他所有仅仅是为他管理而已。这时候,个人占有的财产只能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并运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中,而不能作为资本购买他人的劳动力并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了(不再发挥资本的功能)。现代劳动法不仅不再压低工资水平,反倒保护了工资水平,因而就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等项权利,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结果使劳动成了生产的稀缺要素(比如现在时常发生的“民工荒”现象),尤其使科技、管理劳动成了最稀缺的要素。
  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业主仅有财产还不够,他还要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只有辛勤努力经营,精心高效管理才能存在和发展,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劳动者当然也要积极参加生产,因为这是他的生存条件,但是这时的劳动者已经不是被迫出卖劳动力了。这样,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互相需要,双向选择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就必然会形成协作互利,合作双赢的关系,因而劳动者和业主就具有了平等的主体地位,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了新型的经济关系,经营者得到了经营收入,劳动者则得到了劳动收入,从而实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现在进入私营或三资企业的有干部、工人、农民等等。农民都有承包地,工人都有社会保障,他们不是无以为生,被迫而去的,尤其有些干部、技术人员还是主动辞去公职而去的,他们是为了得到更高收入而进入私营或三资企业的。有些打工者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自己又当上了老板,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大工业时期的雇佣劳动者根本不同。所以,说私营经济存在剥削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有些经济学家却总是抱着某种成见,认为公有制经济没有剥削,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存在剥削,在公有制经济中即使收入不高也没有人说什么,但是一旦到非公有制经济中去了他们就会说三道四,即使收入水平提高了他们也会说是受剥削了,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就决定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存在技术分工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相对是比较固定的;一定劳动岗位的技术装备水平是一定的,由此决定了对于劳动者技术、能力的要求也是一定的,进而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相对也是确定的。个别劳动者创造价值量的多与少仅仅与自身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有关,而与所在企业的经济性质无关。这就说明,不管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创造的价值都是一定的。
  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所以不管在哪种性质的企业中劳动者只要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就没有受到剥削。在现实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效率和收益也都各有千秋,有些公有制企业的收入水平比较高,有些非公有制企业的收入水平也不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有到私有制经济里面去的,私有制经济中的也有到公有制经济里面去的,通过这样的流动过程劳动要素就能得到优化利用,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就能得到提高,并达到最大化。通过这样的流动过程劳动者提高了自己的收入水平,但经济学家们却说他们受剥削了,这有什么道理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私营经济的雇工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资本主义社会的雇工经营存在剥削,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雇工经营就没有剥削的问题了。经济学家们以为私营经济存在剥削是简单照搬了马克思在大工业阶段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的概念,这样是不可能客观地反映现实私营经济的本质关系的。
    需要强调指出,马克思是在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冲突尖锐化,资本家成了“多余的人”的时候揭露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现实中私营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吗,发生尖锐的阶级冲突了吗,私营业主成了“多余的人”了吗?不,恰好相反,现实中生产力正在飞速发展,阶级斗争已经趋近消灭,大家都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扩大了生产,丰富了市场,安置了就业,上缴了税收,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私营业主不仅不是“多余的人”,反而是发展商品经济的稀缺人才。面对这样的现实,你说那里存在剥削干什么呢,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吗,客观上会起到什么作用呢?经济学家们关于存在剥削的说法与社会现实相冲突。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剥削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你说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就等于置它于死地了,它还怎么发展?当然,有的经济学家又说了,现实中存在剥削,但要允许剥削。(参见卫兴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现实》,《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等文)我以为,这是经济学家们的一厢情愿。是否存在剥削可由着你说,但是否允许剥削可就由不得你了。劳动人民具有反抗剥削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就是消灭剥削,一旦你说存在剥削,劳动人民是有可能会付诸行动的。当然,存在剥削的说法并无事实根据,人民群众也不会轻信盲从,但是对于它的消极作用却是不能低估的。在现实中,偷盗抢劫富人财产的事情经常发生,为财产而枪杀业主的事情也不时出现。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犯罪分子的一个错误认识前提是富人的财产都不是好道来的。很显然,他们的认识并无可靠的根据,但是经济学家们说业主剥削人了岂不为他们提供了口实?
    很多学者都喜欢用“黑砖窑”事件说事,认为私人经济中存在剥削,但这是不正确的。“黑砖窑”事件暴露了业主压低工资、拖欠工资、超时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等等方面问题,但那并不是剥削问题,而是违法问题,那是法学家(或执法部门)所应关注的问题,而不是经济学家所应关注的问题。尤其应当指出的是,那是个别的违法事件,而不是普遍存在的事实。
  经济学家研究现实问题应当从普遍存在的事实出发,应当从法律和制度允许存在的事实出发,而不能从“黑砖窑”那类个别的违法事件出发,更不能以那类事件作为说明现实经济关系的根据。马克思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事实出发的,而不是从个别的违法事件出发的,用“黑砖窑”事件说事和马克思分析问题的方法根本相悖。马克思当然也揭露过“黑砖窑”那类事件,但他是在揭露资本原始积累残酷和野蛮的性质时才提到的,他是为了揭露庸俗经济学家所谓资本家勤劳、节俭的谬论时才提到的,他在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时就不用这类例子了。那么,我们的社会还处于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吗,用这类例子能客观反映我们社会的本质关系吗?
    在现实生产中,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体,也是创造的主体;同时,经营者也是劳动者,只不过承担了特殊的经营职能而已。经营者是社会化生产的组织者,他们就象战场所需的将军一样,就象乐队所需的指挥一样,须臾不可或缺,他们付出的劳动为社会化生产所必需,也是社会必要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需要经营者,经营者也需要劳动者,他们互相需要,是互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是劳动收入,经营者所得的利润是经营收入(也是劳动收入),他们各得其所,互利双赢。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仅有利益差别的问题,而无利益冲突的问题。对于经营者所得的利润,对于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能用劳动价值论(或劳动交换论)来说明,而不能用剩余价值论(或劳动力商品论)来说明,用剩余价值论说明这些问题不仅不能正确反映现实,反倒会歪曲反映现实,这对现实社会的发展进步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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