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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治运动请愿书〔1〕

时间:2012-6-15 13:38:41  作者:  来源:  查看:572  评论:0
内容摘要:(一九二○年十月十一日)呈为请愿事:窃以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载在约法〔2〕,已历九年。市民等于此九年之中,虽在约法上应享受种种自由之特权,而在实际上则几被少数官僚军阀剥夺至于净尽。此固由于一国之根本大法未能成立,亦实由于地方自治尚未实施有以致之。湘省连年政变迭兴,祸乱相寻。...

(一九二○年十月十一日)

呈为请愿事:

窃以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载在约法〔2〕,已历九年。市民等于此九年之中,虽在约法上应享受种种自由之特权,而在实际上则几被少数官僚军阀剥夺至于净尽。此固由于一国之根本大法未能成立,亦实由于地方自治尚未实施有以致之。湘省连年政变迭兴,祸乱相寻。无论湘人治湘或湘人被治,要皆为一种官治之良否区别,而于民治无与。故当兵连祸结之下,市民等惟□〔3〕相率忍痛茹苦,别无救生出死之道。兹幸湘局底定,群情望治。黄金世界之赞美,民治乐土之属望,中外舆望,殆成一致。市民等鉴既往之大艰,知来日之不易。审慎集议,至再至三,窃谓非从速举行地方自治,决无以济湘局于郅盛;非从速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决无以期自治于完善。而人民宪法会议之组织法及选举法,市民等尤认为至重至大。综其主要之点有六:(一)宪法会议代表,依县之大小分配产出;(二)制宪期以三个月为限;(三)用直接选举法;(四)用普通选举法;(五)代表不得兼官吏与军职;(六)选举期限至多不得逾两个月。本以上六主要点,产出人民宪法会议,必能博采大多数之意见,制成完善之宪法,以增进湘人幸福,树立全国模范。再吾湘现处特别地位,应采革命精神,趄断从前一切葛藤,以湖南一省完全自决自主,不仰赖中央,不依傍各省,铲除旧习,创建新邦。至此后制治精神,宜采取民治主义及社会主义,以解决政治上及经济上之特别难点,而免日后再有流血革命之惨。又依湖南现在情形,宜采取湖南们罗主义,湘人完全自治,不干涉外省,亦不受外省干涉。

市民等谨以大多数之意见,提出于总司令〔4〕之前,敬仰采纳施行。此呈

湖南总司令谭

湖南省城全体市民谨呈

根据1920年10月11日湖南《大公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未署名。1920年10月14日上海《民国日报》所刊的《湘各界促进自治大会》中说,这次大会“推毛泽东,龙兼公为请愿书起草员”。另王无为1920年著《湖南自治运动史》中亦提到,“请愿书起草问题,讨论良久,乃推定龙叔彝(即龙兼公——编者注)、毛泽东为起草员。”可知本文为毛、龙二人起草。1920年10月11日湖南《大公报》在题为《国庆日的游街活动》的新闻稿中刊录此请愿书的同时,还提到长沙近万人于10月10日冒雨在省教育会坪召开自治运动大会,会上宣读了《请愿书》,会后游行。当游行队伍行进到总司令部时,将《请愿书》当面交给了谭延闿。本文标题和标点为本书编者所加。

〔2〕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原件此处模糊,疑为“有”字。

〔4〕总司令,指当时的湖南省长、督军兼湘军总司令谭延闿。参见本书第55页注〔22〕、第485页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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