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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通今

诚:实与信

时间:2013-7-23 8:38:52  作者:曹义孙  来源:光明日报  查看:350  评论:0
内容摘要:要回答“诚信是什么”?首先应该了解“诚”这个字的含义。“诚”这个字的意思很丰富,用得也很广泛,然而就其本意而言,却只是“实”,以及由实而生的“信”,或用词来表达就是“诚实”与“诚信”。而“诚信”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信仰”与“规范”。

要回答“诚信是什么”?首先应该了解“诚”这个字的含义。“诚”这个字的意思很丰富,用得也很广泛,然而就其本意而言,却只是“实”,以及由实而生的“信”,或用词来表达就是“诚实”与“诚信”。而“诚信”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信仰”与“规范”。

诚是人类探寻的道德实在

翻开任何字典,我们都能发现“诚”这个字的意思就是实在。所谓“实在”,就是真实的存在,是由“实”来形容“在”的偏正结构。从理论上看,所谓“实在”,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诚之实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本质的。因为在哲人看来,仅仅从主观与客观的区分来判别实在的意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现象与本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现象意义的存在叫做存在者,只有本质或根据意义上的存在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存在。因而,真实的存在不是指存在者,而是指存在本身。

在中国古人看来,这种作为存在本身的诚之实在,却只有在天、地与圣人那里才得以完全的显现。于是,中国古人认为诚只是天、地与圣人共有的本性。在《中庸》和《孟子》中都说,“诚者,天之道也”。宋明理学家张载说,“性与天道,合一存乎诚”。实际上,诚就是我们哲学所讲的客观实在性。那么,在我们人的世界里,诚之实在与作为诚之德性、诚之规则以及诚之行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诚之德性、规则虽然相对于各种具体的诚之行为来说,它们是抽象的,是理由与依据,但相对诚之实在来说,却是存在者,是派生的。诚之实在不依赖于诚之种类而存在,而诚之种类却依赖诚之实在,诚这种实在是诚之种类的根据和本源。这种思考与我们哲学所说的物质第一性具有相似性。宋明理学家周敦颐在《通书·诚》中说,诚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不仅是诚之行为的根据,而且也是各种德性与规范的理由,从而非常直接地肯定了诚实的第一性。这种第一性的诚,我们叫做“至诚”,也就是最高的实在。由于诚作为实在不仅是天地圣人之本性,而且是万物之根源和规律,所以有人说中国文化中的“诚”是中国人所追求的道德本体,具有西方基督教的“上帝”之意义与地位。至诚作为宇宙之实在,道德之本体,是整体,是“一”,具有不可见、不动无息、永恒与无限的特征。

诚是人类追求的道德信仰

如果说诚实即诚之实在,具有永恒与无限的特征,那么,从生存论看,作为最高存在的诚实,是道德的信仰。其内容不仅是真,而且是善,是全真完善的存在。所谓诚之真,就是说诚没有虚假,没有被他者所遮蔽,是事物如其本性的存在。天就拥有这种实在,昼夜交替、四季循环就是其表征。作为实在的诚,也是人类所追求的知识层面的绝对真理,是人类解释一切事情存在与变化的知识与智慧。所谓诚之善,就是说诚不仅是万物生存的内在的动力与原因,而且是万物自我成长与完善的目的,当然更是人类自觉追求的道德信仰。

实际上,诚之信仰是人类最大的美德,朱熹说,“凡人所以立身行已,应事接物,莫大于诚敬”。人类对诚实本体应该心怀敬意、敬畏和信仰之心。这就是宗教所提倡的虔诚美德,在基督教中也叫信德。中国古人说,诚者,信也。对人来说,诚实作为美德就是相信。正如宋明理学家张载在《正蒙》所说:“天不言而信,神不怒而威;诚故信,无私故威。”

在诚实本体与人类存在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人类要担当宇宙完善的责任,要与至诚相融合。一方面,我们要相信,诚实真实存在,因而视诚实为自己的信仰,同时视为自己的真正本性;另一方面,我们要相信,人类良善定能战胜邪恶,既行大善也不弃小善,这就是我们的诚实美德。因而,诚就是信仰,是人类对至诚的渴望与信守。人类只有以诚信为美德,才能真正成其为人。正如朱熹所说,“道之浩浩,惟立诚才有可居之处”。

诚是人类趋善避恶的道德规范

诚是人类追求的道德实在,是人类的道德信仰,这是诚信的一个方面。诚信的另一方面,就是要相信他人,即人类之间要相互信任。人由于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完全认识与把握诚实这种永恒之本体,而且也难于完全认识他人之本性、随时把握他人的全部变化。因而,处理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时,应该持有一种基本的信任态度。不仅如此,人对自己的认识与把握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实际上存在着许多自己都不认识的领域与方面,因而,人对自己也应该持有信任的态度,这就是自信。无论人类之间相互的信任关系还是人对自己的信任关系都需要有一套道德原则和规范来保障。所以,诚实除信仰性之外,还存在规范性。

从诚实原理来看,趋善避恶的良善原则应该为道德的第一原则,正当为第二原则,趋利避苦的功利是道德的第三原则。这种原则秩序有着其内在的逻辑联系,不能任意地中断或颠倒。如果顺其秩序而支配人的性情欲望,主宰人的自由决定,那么诚实就可以显现,反之,自欺与欺人的行为就会发生。

我们要坚持趋善避恶的良善原则的首要地位,无论是道德规则还是道德行为都必须从良善原则出发,正本清源,明确诚实是善,虚伪是恶,以诚实良善为安身立命之所,养性修业之基,努力光大自己原有的趋善避恶的自然倾向,反对以利害和乐苦的功利原则为道德第一原则的人生选择,更反对趋炎附势的小人做法。

以诚实良善原则为基础的道德规则,有五方面的道德要求:第一,做人要诚实,要表里如一,不要伪善。“诚,谓之诚实也”。“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第二,心意要自信,不欺心。《礼记·大学》中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意思是说,要自己相信自己,不要自己欺骗自己。苏格拉底说,自欺是把骗子留在家里,与自己整天呆在一起。因而,自欺是首要的恶;同时,要懂得诚心诚意是修身之本,不仅观察思考要求实存真,而且意志决定要真诚善良。第三,言谈要真诚,不欺人。不撒谎、说实话,这是人与人相互沟通、取得相互信任的重要渠道和重要保障。第四,行为要守诺,讲信用,不要欺诈。《尚书·孔传》说:“鬼神不保一人,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第五,做错事要坦白,承担责任,接受应该受到的惩罚,这比躲避惩罚要幸福。

综上所述,“诚”具有客观“实在性”及其派生的人生“信仰性”与道德“规范性”,是实在、信仰与规范的统合体。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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