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23日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高了原创、演绎作品的稿酬标准及版税率。
从《办法》中可以发现,原创和演绎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上下限均提高了2—4倍。其中,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改编、汇编、翻译三种演绎作品每千字稿酬分别为 30—150元、10—30元和80—300元。而在此前通用的1999年修订版《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原创、改编、汇编和翻译的作品每千字稿酬仅分别为30—100元、10—50元、3—10元和 20—80元。
此外,原创作品的版税率调整为5%—15% ,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10%。这两种作品的版税率在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仅为3%—10%、1%—7%。
关于报刊刊载作品,《办法》规定,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办法》特别指出,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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