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智圣文库

定法第四十三

时间:2014-1-5 10:18:20  作者:  来源:中华智库园  查看:217  评论:0
内容摘要:定法第四十三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於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於官府,刑罚必於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於上,臣无法则乱於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讬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於霸王者,虽用术於上,法不勤饰於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卻,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不勤饰於官,主无术於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於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於法术,皆未尽善也。”


中华智库园(www.zhzky.com)上传


标签:定法第四十三 
上一篇:说疑第四十四
下一篇:问田第四十二
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其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所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逐一和版权者联系,若所选内容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本网供大家浏览,请及时用电子邮件通知我们,以便即时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邮箱:zhzky102@163.com

 

主办单位:智库园(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中企集成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569  备案号:京ICP备1002076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