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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标识不能“一罚了之”

时间:2014-8-23 8:31:18  作者:木须虫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查看:188  评论:0
内容摘要:已结束公开征集意见,被称为深圳生态文明“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将于本月下旬首次提请人大审议。其中,转基因食品不标识罚10万元这一条例,在转基因食品利弊纠缠难清、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当下,吸引了最多的关注目光。

已结束公开征集意见,被称为深圳生态文明“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将于本月下旬首次提请人大审议。其中,转基因食品不标识罚10万元这一条例,在转基因食品利弊纠缠难清、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当下,吸引了最多的关注目光。(8月21日《广州日报》)

深圳将转基因食品标识纳入立法,具有“率先”意义,从法治的角度来说,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转基因食品标识入法,意味着消费对食品是否有转基因或者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的知情权,有了实质性的法律保障。   

不过,从条文的设计来看,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清者给予5万~10万元的罚款。这个条文,一者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依赖于具有执法权限的实际作为;二者这个额度对于食品商家来说,成本到底是高还是低,值得商榷。总之,这一单薄的条文能否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值得怀疑。   

首先,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对身体健康构成危害没有定论的语境下,转基因农产品及加工食品难以确立市场信任,舆论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接受转基因食品。这意味着,商家并没有丝毫标识转基因的自觉,相反会千成百计规避标识产生的影响。所以,转基因食品标识不仅仅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更面临着有法不依的可能。解决这个问题,除非增强标识的强制性,比如列入黑名单、强行退市等等,剥夺它们赖以生存的土壤,否则他们宁可选择10万元的罚款,也不会接受可以预料到的市场惨淡局面。   

其次,标识清晰的界线还很模糊,商标标识“醒目”缺少标准化。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其中都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标识应“明显”、“醒目”。但是目前国家采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无论怎么标识,都注定不会引人关注,处罚起来依据便不充分。   

应当来说,转基因食品标识并不是简单的标示义务,而是代表了政府对转基因的态度,立法不能止于罚款,要体现出足够的理性和强制力。其一,转基因标识应当是监管的门槛条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不标识不得入市场,并加强对市场食品的检测,对不标识的转基因食品“零容忍”,从重处罚,责令退市,不能让失信者受益。其二,统一转基因标识,按照转变基因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等,分别设计类似于“QS”的图标,给转基因食品统一“着装”。其三,健全食品转基因监管信息共享、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规避监管盲区。此外,在加强标识管理的同时,要重视对转基因相关知识、发展动态、前沿研究等方面的权威宣传,帮助社会树立理性,缓解市场压力的传导。返回中华智库园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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