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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餐厅多收4元被处以1500元罚款 冤不冤?

时间:2022-5-10 15:21:12  作者:杨召奎  来源:工人日报  查看:165  评论:0
内容摘要:对此,有网友表示,多收4元被罚1500元,这家餐企有点冤。

企业征信平台启信宝APP显示,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该餐厅以31元的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退款,无违法所得。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

据了解,该餐厅被处罚款的原因,是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显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应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有网友表示,多收4元被罚1500元,这家餐企有点冤。不过,也有网友指出,越是知名餐企越是应该严格管理,带头守法,既然违法了就应该接受处罚。   

“虽然这家餐企仅对每份套餐在标价外加价两元,且仅卖出两份,但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有关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该餐企的违法情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对其处罚1500元,合情合理合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   

根据价格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时,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苏号朋表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政府部门一般不予干涉。但是,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要求,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餐企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套餐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号朋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另外,对于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餐企还应当退还给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应该是餐饮企业细节管理不周导致的问题。“知名餐企犯这种错误不应该,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也警示其他连锁餐企要重视企业合规建设,不能为了扩张而忽视对加盟店的管理。”

(记者 杨召奎)


标签: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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